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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于志勇:新疆最早出现的“中国”二字蕴含怎样的文化认同?******  编者按:  国宝之美,穿越古今,器以载道,恢弘万千。每件珍稀文物背后,都凝聚着古人的匠心智慧,镌刻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见证着中外文明的交流互鉴。从2023年1月11日起,中新社“东西问”推出“镇馆之宝”系列策划(一),藉专家探究文物之意涵及其背后故事。

  中新社乌鲁木齐1月11日电 题:新疆最早出现的“中国”二字蕴含怎样的文化认同?

  ——专访新疆文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疆博物馆馆长于志勇

  作者 苟继鹏

  1995年,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尼雅遗址出土了一件汉代织锦护臂,上面织有“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八个篆体汉字,这是目前新疆出土最早的“中国”字样。“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汉代织锦护臂(又称“五星锦”)是国家一级文物,被誉为20世纪中国考古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现收藏于新疆博物馆,系该馆“镇馆之宝”之一。

  这块织锦织造于何时又有何用途?“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何意?蕴含怎样的文化认同?近日,“五星锦”考古发掘亲历者之一,新疆文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疆博物馆馆长于志勇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新疆出现最早的“中国”二字源于何处?是如何被发现的?

  于志勇:1995年10月,位于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的尼雅遗址考古有了重大发现。中日尼雅遗址学术考察队在对该遗址一处重要墓地进行考古发掘的过程中,发现了“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汉代织锦护臂。这也是迄今为止,新疆地区发现的最早的“中国”二字,其诞生于汉代,距今两千多年。

  尼雅遗址地处丝绸之路南道的交通要冲,是古代东西方文化交流融汇之地。“五星锦”发现于一处两人合葬墓,和作为随葬品的弓箭、箭箙、短剑鞘等物品放一起。当时,现场工作人员见到墓内男性葬者右侧的织物中露出一点色彩斑斓的织锦,在沙土掩盖中格外醒目。一点点翻开,织锦不仅逐渐显露出鲜艳的蓝、白、红、黄、绿花纹,还陆续看到织出的汉文“国”“东方”“五星”等字。最后看到完整的文字是“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在场所有人都为之震惊。

“五星锦”出土现场。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供图

  中新社记者:“五星锦”是一件怎样的文物?为何被称为20世纪中国考古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

  于志勇:“五星锦”呈圆角长方形,长18.5厘米,宽12.5厘米,以织锦为面料,边上用白绢镶边,两个长边上各缝缀有3条长约21厘米、宽1.5厘米的白色绢带(其中三条残断),织有八个篆体汉字:“五星出东方利中国”。

  经过纺织考古专家分析和鉴定,“五星锦”是由五组经线和一组纬线织成的五重平纹经锦,经密220根/厘米,纬密48根/厘米,平纹五重经的组织在汉锦中较复杂,也极为罕见;其纹样题材异常别致,有凤凰、鸾鸟、麒麟、白虎等瑞兽和祥云瑞草,并将“五星出东方利中国”的文字巧妙列置其中,寓意祈佑祥瑞。

  “五星锦”制作考究,工艺精湛,色彩绚烂,精致无双,是汉代织锦技艺的最高代表。这类风格和题材的织锦,在出土文物中极为罕见,是难得的艺术珍品。并且意蕴深厚,内涵丰富,是国家一级文物,中国首批禁止出境展览的64件文物之一,也是新疆博物馆的“镇馆之宝”,被称为20世纪中国考古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

展出的“五星锦”。刘新摄

  中新社记者:织锦上的文字“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何意?蕴含怎样的中华文化?为什么说这件汉代织锦折射出西域地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于志勇:据考证,“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中国古代星占用辞。五星指水、火、木、金、土五大行星;“东方”是中国古代星占术中特定的天穹位置。“中国”,先秦时期是对周天子所居洛邑地域的指称,秦汉时期是中央政府郡县统辖管理的地域。古代天文术语中是地理、政治的概念,随着大一统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文化政治的概念。

  “五星出东方”指五颗行星在一时期内同时出现于东方天空,即“五星连珠”或“五星聚会”现象;“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即出现五星共见东方之天象,则于中国有利。

  “五星锦”把天文、史实和古人的阴阳五行观念等巧妙融为一体,并且出现在远离中原的尼雅遗址,证实了国家治理和统辖西域、开发建设西域的历史,深刻揭示了汉朝开拓西域后丝绸之路经济文化的繁荣历史脉络,说明了当时西域对于中原文化的认同和向往,实证了中原文化的影响力,也侧面反映出各民族在两千年前就进行了深度交流交融,亦生动展示了中华文明的丰富内涵和特殊魅力。

“五星锦”在新疆博物馆举办的《尼雅·考古·故事——中日尼雅考古30周年成果展》上展出。刘新 摄

  中新社记者:历史上,汉代中央政权如何实现对西域的有效管辖和治理?汉代“五星出东方利中国”织锦为何会出现在今天的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其背后有着怎样的民族融合与文化交流?

  于志勇:汉代中央政权为管理统一后的西域,在乌垒城(今新疆轮台县境内)设立西域都护府,正式在西域设官、驻军、推行政令,开始行使国家主权。

  出土“五星锦”的尼雅遗址为西汉时期精绝国所在,精绝国系汉代西域三十六国之一,受西域都护府统辖。有学者根据史料推断,“五星锦”应于西域都护府设立之时(神爵二年)被赏赐给精绝国,见证了西域都护府设立的历史。

  张骞“凿空”西域之后,汉代中央政权就与西域诸国间“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开启了“丝绸之路”的辉煌历程。一方面,促使中华文明的西传,汉代中央政权与西域各国的经济文化往来更加直接。另一方面,西域文化也逐渐传入中原。汉朝统一西域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开拓辽阔的疆土,创造悠久的中国历史,书写灿烂的中华文化,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

出土“五星锦”的尼雅遗址。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供图

  中新社记者:“五星出东方利中国”这句话承载着千年前人们怎样的愿景?今天应如何看待?

  于志勇:“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一句祈祝吉祥祺瑞的用语,表达良好的企盼和愿望。与“五星锦”同时出土了一件“讨南羌”织锦残片。经比对,是从与“五星锦”相同的锦料上裁剪下来的一部分。

  根据对具体史实的研究和图案的缀合分析,织文可以连续为“五星出东方利中国讨南羌……”。这句织锦文字无疑是汉朝为了祈祝讨羌大事在政治和军事上的顺利。

以“五星锦”为题材的舞剧《五星出东方》在新疆博物馆演出。苟继鹏 摄

  随着历史研究不断深入,人们对“五星锦”历史文化的认知和了解也将更深刻、更全面。比如以“五星锦”为题材的舞剧《五星出东方》,艺术地演绎了西域绿洲丝绸古道的历史佳话,讲述了中华文化的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诠释了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题。该剧演出一年多来,在全国多地开启巡演30余场,反响热烈,2022年9月获得第十七届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大奖。(完)

  受访者简介:

   于志勇,新疆文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疆博物馆馆长。兼任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副会长,中国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毕业于西北大学。长期从事新疆考古及丝绸之路考古研究、博物馆社会教育。参与并主持的1995年新疆民丰县尼雅遗址、2007年库车市友谊路晋十六国墓葬考古发掘,分别评获当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合作编著有《中日尼雅遗址学术考察报告》(全三卷)《中国文物地图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册》《中国出土壁画全集·新疆分册》《新疆通史·图录(先秦秦汉)》等书籍,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代表作有《新疆尼雅出土“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彩锦织纹初析》《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出土骨签之名物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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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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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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